税总函[201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14-01-29
文号:税总函[2014]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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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进行了修订。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地方来电,咨询有关填报问题。为确保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有关“异地分所”

(一)为使报表清晰明了,表1中增加“异地分所”一类,按属地原则,与有限所、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按合伙填列)并列填报。异地分所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所。

(二)将表1中的“性质”栏名称调整为“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所长)姓名”栏名称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所长/负责人)姓名”,异地分所填写负责人姓名。

(三)表3中,税务师事务所部分,“机构总数”、“本年度新设机构数”、“本年度注销数”栏均增加“异地分所”的统计。“机构总数”包括有限所、合伙所和异地分所,但不包括本地分所,且每一项的户数都应和表1填报户数一致。税务师事务所分所部分,每个项目均按本地分所和异地分所分别填报。

二、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

对在统计年度发生注销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在表1、表2、表4和表5中填报,由各地汇总本年度注销所的数量,在表3“本年度注销数”中填列。

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人员”的含义

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是指“人员总数”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如果一人拥有两种以上其他专业服务资格,可以重复统计。

四、栏目调整

鉴于表4的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行业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为真实反映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量,将“收入总额”下各项业务的“户数”调整为“户次”,按“户次”填报。

五、填报口径

(一)表6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以纳税人为计算单位,对同一纳税人,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填列。如调增大于调减,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调减大于调增,在“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对不同纳税人,应按税务师事务所为不同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分别填报,不能相抵。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户数和金额,均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

(三)在“其他鉴证业务小计”明细项目中增加一项“(四)其他”,用来反映不属于“其他鉴证业务小计”中(一)、(二)、(三)明细项目的其他鉴证业务情况。

六、报送时间

(一)表1至表6的统计截止时间为统计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二)为了保证行业数据汇总和核对工作顺利进行,方便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按时上报行业报表,将税务师事务所报表上报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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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