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税收宣传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8
文号:税总办发[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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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2016年税收宣传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任务落实,并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馈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28日


2016年税收宣传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引领,讲好税收改革故事,展示“十三五”税收良好开局,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方位宣传《方案》实施

  贯彻税收共治格局要求。落实加强税法普及教育改革事项,加强与司法部门协调,推进税收普法基地建设。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编写税法普及教材,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打好《方案》实施首轮宣传战。集中声势,突出重点,抓好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2.0版、建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等重点改革事项的宣传,同时宣传好各地结合实际为纳税人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形成税收共治格局的改革亮点,打响“当头炮”,下好“先手棋”,演好“重头戏”,为实施改革打好舆论基础。

  有序推出重要时间节点宣传。加强改革宣传的整体策划,处理好统分、条块、点面关系,按照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要求推进全年改革宣传,使公众关注、了解、支持改革。“两会”期间,及时回应代表、委员提案建议议案内容,并结合涉税舆论热点释放改革推进信息。宣传月期间,统筹安排《方案》实施推进情况宣传,形成一波集中宣传声势。每季度,利用新闻通报会及时向主流媒体和社会推介改革进展。5月第十届世界税收征管论坛(FTA)期间,增强《方案》改革内容的国际宣传声音。9月、10月,对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各地试点成效开展集中报道。

  二、统筹推进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

  提升宣传月站位。以诚信纳税为主题,深入推进第25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立足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多侧面展示税务部门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十三五”税收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方案》部署各项改革实施的新成果。

  谋划好重点活动。营造改革氛围,围绕“十三五”开局之年开启的各项重大改革设计宣传活动,把握财税体制和征管体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突出便民指向,以纳税人为中心,集中报道“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国税、地税合作推进情况,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加大普法分量,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推进税法普及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六进”活动,加强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

  发挥品牌带动效应。把握税收宣传月的节奏,注重首轮宣传效应,逐步形成宣传冲击波,辐射整个宣传月。创新税收宣传月活动形式,注重与纳税人、媒体的沟通,开展主题座谈、现场问政等活动。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并重,利用税收宣传月带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发挥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主导作用,国税、地税联合推进各项重点税收宣传活动。

  三、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

  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做好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推进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预决算支出情况的透明度。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稳妥做好信息申请答复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行税务部门权责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开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落实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要求,全面公开税收服务事项目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窗口服务质量。

  增强信息发布时效性。落实国新办新闻发布要求,配合做好税务总局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务院重大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作。认真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税收信息例行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推进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服务管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情况。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扎实开展国税、地税联合新闻发布,统筹运用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提高政策解读质量。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措施解读。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利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在线访谈、集体采访、专家评论等方式,运用数字、图表、音视频,围绕国内外舆论关注的税收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政策。

  四、拓展税收宣传内容和载体

  提升税务典型人物宣传。利用税务报刊图书、网站和新媒体深入开展税务系统先进典型宣传。善于发现税收工作一线人物先进事迹,捕捉生动事例和鲜活细节,挖掘人物内在精神。加强与宣传部门、主流媒体合作,推出“最美税务人”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提升税务系统典型宣传的层次,传播正能量。

  提高税收文艺创作影响力。丰富税收文艺创作内容和形式,快出多出有影响力的税收文艺作品。征集税收公益广告、微电影、动漫等创意,制作税收优秀影视作品,协调高铁、民航、院线播放,增加公众对税务文化的认同。征集评选优秀税收新闻、图片、漫画工作,并通过税务报刊图书、网站和新媒体刊发。

  统筹利用好各类宣传平台和载体。继续巩固主流媒体阵地,共同做好重要税收宣传议题策划,做好税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与市场化媒体的沟通,引导其客观报道涉税内容。发挥税务系统报刊图书、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的专业性和矩阵优势,进一步增强税务传播力。

  五、进一步加强涉税舆情管理

  守住舆情管理底线。适应“税感强烈”的舆论环境,树立舆情防控意识,将舆情管理贯穿税收工作始终。要在减少舆情数量、防控重大舆情上下功夫,在提升处置及时性上出实招。税务总局办公厅将按时进行通报,并加大绩效考评力度。

  健全舆情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机制,形成舆情管理合力。加强税务总局与省税务局、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联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整合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及时化解重大负面舆情。

  抓好舆情问题整改。根据舆情反映的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持续改进工作。特别是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关键环节、敏感问题,加强排查,发现苗头性问题迅速整改,最大限度防止负面舆情的发生、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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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