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广字[2016]25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工商广字[2016]2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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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已经于2016年11月1日公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现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法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广告发布登记的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省、市、县级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确定。

  (二)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布。

  各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向社会公示。

  对其他申请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无法公布的,可以通过辖区内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所取得相关媒体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不得超期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和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广告发布登记注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

  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都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各地要及时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重新核准广告发布登记。对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各地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全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于2017年4月20日前上报总局广告司。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不能“以登记代替监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等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继续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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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