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7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财资[20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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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月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法规制度,财政部制定了2017年国有企业月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7年国有企业月报包括报表封面、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企业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制范围涵盖全部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国有企业母公司下属单户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单户企业的实际所属行业填报。

  (二)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应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得随意改变。财务关系新列入的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

  (三)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快报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的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有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剔除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

  二、上报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除编制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编制所属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教育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贸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航局、高检院、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文物局、商务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中央、中国文联等25个中央部门除编制当月汇总数据外,还应同时编制所属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填报《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数据核对表》,经确认后与月报一并报送。

  (三)各报送单位应及时、准确报送企业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同时,要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编制要求

  (一)及时报送月报数据。各报送单位应做好月报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企业月报数据的全面、准确,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二)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采取单机版方式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报送单位依照财务和产权关系分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报送月报,同时要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报送速度和质量。

  (四)核报基础信息。请各报送单位于2016年12月底前将《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名单并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五)财政部将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月报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报送动态信息和分析报告等工作进行核查。

  联系电话:010-68552856  68552882。


  财政部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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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