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分录大全
发文时间:2020-06-22
作者:小颖言税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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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设相关会计科目


  1、资产类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等。


  2、负债类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盈余公积等。


  4、成本类科目:无,一般不通过成本结转,直接进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5、损益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二、相关账务处理(不限于且仅供参考):


  1、存现


  借:银行存款(明细科目为银行所在名称)


  贷:库存现金


  2、提现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3、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养老金误收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基金


  5、代付上月员工通话费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电话费


  贷:银行存款


  6、代收电信公司电费(预收一年,每月分摊)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基站电费


  7、电信公司电费计入


  借:预收账款—电费


  贷:管理费用—电费


  8、转存单位定期存款一份


  借:其他货币资金—定期存款


  贷:银行存款


  9、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10、付上月份电话费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1、付上月份水费(分办公区、宿舍、食堂、绿化、商铺、消防、生活用水等)


  借:管理费用—水费(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预收账款—业主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贷:银行存款


  12、付上月中旬及本月中旬电费


  借:管理费用—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预收账款—业主二次供水能耗


  —业主电梯能耗


  贷:银行存款


  13、收电信线路改造劳务费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14、付万用表检测费用及购润滑油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低值易耗品—维修用具


  贷:库存现金


  15、购书刊、洗发水(发放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教费


  贷:库存现金


  16、收商铺水电费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商铺—电费/水费


  17、发放上月管理员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


  贷:库存现金


  18、代付上月中队战士、搬运工工资(为减少交养老保险人数,故作总公司支付)


  借: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房开公司(代付搬运工工资)


  贷:库存现金


  19、购军靴、环卫服装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服装费


  贷:库存现金


  20、支付上月垃圾装车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装修垃圾清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


  21、付维修电机费及购买灯光等费用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低值易耗品—维修用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2、购置保洁、维修用配件


  借:低值易耗品—保洁用具


  —维修用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3、收员工上月手机通话费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电话费


  24、收商铺管理押金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商铺押金


  25、退业主装修保证金


  借:其他应付款—业主—装修保证金


  贷:库存现金


  26、中队活动开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库存现金


  27、付马匹治疗费及购马饲料款


  借:管理费用—治安费


  贷:库存现金


  28、付购菜款柴油大米及食油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伙食费


  贷:库存现金


  29、收物管费等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业主—物管费—业主—电梯能耗费


  —业主—二次供水


  —业主—停车综合服务费


  —业主—垃圾清运费


  其他应付款—业主—装修保证金


  30、代房开公司代购垃圾袋


  借:其他应收款—房开公司名称


  贷:库存现金


  31、罚款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赔款


  32、食堂购洗洁精及饭盒等


  借:低值易耗品—厨房用品


  贷:库存现金


  33、食堂购液化气及煤气罐一只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低值易耗品—煤气罐


  贷:库存现金


  34、购发票办公用品、报销车费等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


  35、付生活垃圾费、保洁等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排污费、垃圾处置费等)


  贷:库存现金


  36、领用低值易耗品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维修用具


  —保洁用具


  —厨房用具


  37、商铺电费计入


  借:其他应收款—商铺——电费


  贷:管理费用—电费


  38、开办费用的摊销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9、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40、计提本月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1、计提各项经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工会经费


  —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


  42、空置房应收物管费


  借:其他应收款—房开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结转本月收入


  借:预收账款—业主—物管费


  —业主—车位物管费


  —房开公司


  —商铺—物管费


  —商铺—租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44、结转开工装修垃圾费


  借:预收账款—业主—垃圾清运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垃圾清运费


  45、(1)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差额,或者也可再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过渡下最终转到-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提本月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等


  46、计提本月养老保险、医疗等五险一金


  借:管理费用—养老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五险一金


  47、结转益类账户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48、结转损类账户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税金及附加


  关于代收的水电费的会计分录建议:


  支付给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局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向业主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按向业主收取款减去付自来水或供电局的差额,按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如果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照取得的电费发票计算进项、开具给业主的电费发票计算销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物业管理公司,定期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到时:


  借:库存现金


  贷:预收帐款


  当月结转收入,


  借: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交纳税金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结转成本:


  实际发生时


  借:物业管理成本-小区


  贷:库存现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物业管理成本-小区


  货:物业管理成本-小区


  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支出)


  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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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