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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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