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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前应已贴花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不需再贴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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