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16]954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13
文号:商资函[2016]9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确保法律修订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对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予以明确。同时,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对备案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备案办法》发布后,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作进展顺利。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备案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精神,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重要意义,按照《备案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指引》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跟得上、管得住”。

  二、履职尽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备案机构应按照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权力和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应以抽查方式为主,备案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通过现场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等手段,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备案机构应认真甄别备案事项是否存在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等方式进行判断,对可能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相关安全审查信息。根据商务部反馈结果,继续实施备案和监督检查,或书面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备案机构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联动。鼓励备案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并与全国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衔接。

  四、规范检查,保障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备案机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备案、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回避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提高监督检查和执法效能。备案机构应畅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救济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干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抽查计划报商务部(外资司);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抽查计划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商务部

  2016年12月13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