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6-12-05
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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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为重点,扶持培育和示范带动并举,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公告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地方培育和建设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探索一套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科学布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行政服务、公共宣传、优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引导,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资源,制定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

  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综合利用闲置厂房、城市楼宇、园区设施等场所条件,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形成地方特色。

  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新理念,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整合资源,融合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的作用,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资源,补短板、强服务,完善功能。加强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创新模式,提升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服务信息化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二)集成内外部服务资源,实现服务平台化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以平台化的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数据库,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

  (三)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化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企业对服务效果满意度的评价意见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四)推动产业有机联动,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态化发展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构建入驻企业资源共享、原料互供机制,加强专业化协作。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新产业圈。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入驻小微企业对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直接设立或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与创业创新相协调的资金链。

  (五)打造环境友好型基地,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化发展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三废”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与预警服务,帮助入驻企业降能耗、降成本,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减排,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发展。

  (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发展

  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互联网+”融合。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汇集分析物业、企业、项目、技术、人才等信息的能力,加强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智能监控、智慧能源等平台建设,推动项目智能评估、健康体检、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水平。

  (七)发挥各类主体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特色化发展

  结合各种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对于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等为基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对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打造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对于行业骨干企业设立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在研发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四、政策扶持

  (一)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推动双创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支持。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三)完善金融保障力度

  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 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实施计划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引导,大胆探索,相互借鉴,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制定适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实施计划。科学组织,合理定位,设立计划推进工作组,建立计划推进时间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宣传和推介,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运营的新模式、新思路,推广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资本对接会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务实高效的政策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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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