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6]51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12-05
文号:国农办[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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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

  (一)注重前期评审。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项目类型、规模等,适当合并或简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扩初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备案(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地方农发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查勘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将县级农发机构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前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工程、设备等计入当期项目建设完成内容。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年。

  (三)强化竣工验收。农发机构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批复和扩初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其中项目有关建设内容可追溯到县级农发机构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日。项目审计完成后,农发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照计划批复和扩初设计(实施方案)逐项核验,特别要对审计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确认为验收合格。农发机构要认真完成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论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农发机构可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直接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

  (一)规范报账程序。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提交报账申请单、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报账资料。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报账申请后,要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支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核定支付金额。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要求。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拨付金额要依据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和验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完成率同比例(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

  (三)统筹执行进度。对于建设期超过1年的“先建后补”项目,应在立项建设的下一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落实。省级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管理工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及时总结完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管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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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