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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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