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4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项辅导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3
文号:税总函[2016]4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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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引导四大行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尤其是金融业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税务总局决定开展营改增专项辅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辅导的企业范围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专项辅导的范围。重点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和5-7月份税款所属期出现税负上升的其他行业的纳税人。

  二、专项辅导的主要内容

  (一)充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营改增政策安排进行全方位解读,帮助纳税人按规定正确适用和充分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超税负即征即退、差额计税、简易方法计税、出口服务免税等特殊政策。

  (二)用好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帮助纳税人逐一梳理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项目,引导纳税人加强增值税进项税管理,尽可能实现抵扣凭证应取尽取,进项税额应抵尽抵。

  三、专项辅导的工作要求

  (一)入户走访面对面辅导。对金融机构和5-7月份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要安排专人上门交流,开展一对一、面对面辅导。要反复宣传增值税税制特点,引导纳税人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税制的要求。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模式,帮助企业分析试点初期在政策适用和进项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对如何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具有多级组织架构、大宗支出集中采购的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帮助其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解决进项税额在总机构“沉淀”问题。

  (二)强化引导性政策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增强政策解读的引导性,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增值税税制原理和运行机制,熟悉掌握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强化财务核算,优化采购流程,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深入宣传典型事例。各地要收集整理样本企业、重点企业的典型事例,对税负上升和下降的原因进行对比剖析,编写典型案例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学习借鉴。在宣传典型事例时,要注意为纳税人保密。

  (四)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满意度。

  (五)及时改进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全面分析纳税人尤其是金融业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的运行情况。根据专项辅导掌握的情况,查找分析税务机关在发票供应、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税务部门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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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