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财库[201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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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9月30日


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如有多只国债符合国债做市支持条件时,每次按照参与机构申报家数由多到少、申报总额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前一个月做市成交量由大到小、申报券种剩余期限由长到短顺序,选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方向、券种。

  第七条做市支持国债选定后,如单只国债申报随买需求总额小于20亿元时,申报总额为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如单只国债申报随买需求总额大于或等于20亿元时,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为20亿元。单只国债随买操作总额累计不超过该只国债余额的10%(含10%)。

  如单只国债申报随卖需求总额小于30亿元时,申报总额为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卖额;当单只国债申报随卖需求总额大于或等于30亿元时,该只国债当次最大随卖额为30亿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中央库款、国债发行兑付、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在单只国债当次最大随买额、最大随卖额以内,决定单只国债当次操作方向、券种、规模。

  第八条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财政部制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并于操作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操作日上午11:05-11:35,申报需求意向的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随买、随卖操作。未申报需求意向的机构不得参与操作。

  第十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采用单一价格方式定价,标的为价格。随买操作时,最高中标价格为国债随买价格。随卖操作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国债随卖价格。

  第十一条参与机构应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投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价格区间为操作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近剩余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3%(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所对应的净价(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元)区间。其中国债收益率曲线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编制,并在财政部网站公布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

  第十二条如做市支持国债剩余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参与机构竞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元;剩余期限在1年至3年(含3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3元;剩余期限在3年至5年(含5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剩余期限在5年至7年(含7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6元;剩余期限在7年至10年(含10年)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

  第十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参与机构在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1000万元,最高投标额为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的10%.参与机构投标量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无最高投标额限定。

  第十四条随买(或随卖)操作时,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或从高到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如最高(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单只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额,以参与机构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1000万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十五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发布操作结果公告。同业拆借中心及时将国债做市支持数据发给国债登记公司,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操作结果,通过中国货币网发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随买操作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下午2:00前,中标的参与机构将国债交付至财政部设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国债做市支持债券账户,财政部不迟于操作日后第4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将随买国债资金交付中标的参与机构。

  随卖操作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为全价。操作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随卖操作缴款截止日,参与机构于缴款截止日前缴纳购买国债资金,财政部收到随卖国债资金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第十七条不迟于操作日后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对买入的国债债权予以注销,不迟于操作日后第3个工作日,随卖国债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应当与财政部签署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时间、单只国债最大操作额等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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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