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72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财建[2016]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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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整合财政资金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

  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期以来,受高强度的国土开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我国一些生态系统破损退化严重,部分关系生态安全格局的核心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生产生活活动的影响和破坏,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不断下降。此前开展的一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由于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考虑,客观上存在各自为战的状况,生态整治修复效果不尽理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亟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作出了明确的部署要求。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举措,是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迫切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生态保护建设的新局面。

  二、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一般应统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我国部分地区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和对大气、水体、土壤的污染,特别是在部分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仍存在矿山开采活动,对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威胁。要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突出重要生态区以及居民生活区废弃矿山治理的重点,抓紧修复交通沿线敏感矿山山体,对植被破坏严重、岩坑裸露的矿山加大复绿力度。

  (二)推进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应围绕优化格局、提升功能,在重要生态区域内开展沟坡丘壑综合整治,平整破损土地,实施土地沙化和盐碱化治理、耕地坡改梯、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程。对于污染土地,要综合运用源头控制、隔离缓冲、土壤改良等措施,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要加快对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并对已经破坏的跨区域生态廊道进行恢复,确保连通性和完整性,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带动生态空间整体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提升。

  (四)推动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要选择重要的江河源头及水源涵养区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重点流域为单元开展系统整治,采取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生态功能重要的江河湖泊水体休养生息。

  (五)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在生态系统类型比较丰富的地区,将湿地、草场、林地等统筹纳入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境整治、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三、加强对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和支持

  (一)加强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地方要在全面摸清本地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突出矛盾的基础上,高起点、高质量的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资金投入和各方责任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将立足全局、加强顶层设计,对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保护修复进行科学规划;对地方开展的跨区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统筹协调,支持相邻省份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进行方案融合、项目对接;将积极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建立专家团队,完善生态修复的标准体系、技术规范等,为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专业服务。

  (二)中央财政将对典型重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给予奖补。鼓励各地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按照系统综合治理的要求,提出本地整合资金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统筹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各类资金,切实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中央财政将择机选择对我国生态重要性高、实施效果好、跨区域开展的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以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有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行动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切实抓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实施,推动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改善,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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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