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28
文号:税总函[2016]4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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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对鼓励创新创业,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程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全面宣传,及时开展政策培训

  2.及时做好政策业务培训。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调整较大,涉及多个税种、多个环节、多项所得。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领会政策精神,熟悉政策内容和征管规定,迅速开展税务干部及相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办税服务厅咨询人员、窗口受理人员、12366热线服务人员及其他一线征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内容和操作要求。

  3.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手机短信、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12366热线、报纸、电视等传统宣传渠道,积极尝试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宣传渠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广泛宣传。

  三、优化服务,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4.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积极扩展和畅通渠道,加强与纳税人沟通。热情服务纳税人,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辅导和解释工作。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妥善解决征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切实提升业务办理效率。结合本地区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实际情况,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咨询、查询、受理、反馈等业务环节的办理效率,使纳税人办理业务更加便捷。

  四、完善管理,形成协同共治合力

  6.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规范的电子台账,对报送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备案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系统登记和录入。根据年度报告表及时动态调整台账,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实行闭环式管理。

  7.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要紧密衔接配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深化沟通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凝聚服务和征管合力,确保该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8.加强部门协同共治。要进一步加强与科技、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技术成果转让、股权变更等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

  五、加强分析,强化舆情监测应对

  9.深入开展效应分析。不折不扣地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严格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积极开展以政策效应分析为重点的税收分析,每季度首月末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上季度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

  10.加强舆情监测应对。加强与媒体沟通,引导宣传重点,避免因曲解或误读政策引发负面舆情。密切关注舆论焦点,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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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