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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筹备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者虽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是企业选择按照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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