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362号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6
文号:财建[2016]3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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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适时完善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管理和转移支付管理。具体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通勤机场和通用机场)、航空公司和通航企业,民航局行政事业单位及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单位。

  二、民航发展基金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划;

  (二)重点保障民航安全运行;

  (三)支出安排向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

  (四)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民航发展基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通用航空、科教、信息、适航审定等基础设施。

  (二)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机场、西藏机场补贴。

  (三)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航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设备更新、改造等。

  (四)民航安全、教育、信息等事业发展。

  (五)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支出标准,由民航局商财政部分类确定,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及民航事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五、民航发展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投资补助、机场自主安排和对机场基建贴息方式安排。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通用航空和中小机场运营,采取运营补贴方式安排。民航发展基金用于安全、教育、信息等非基础设施项目,采取按项目补贴方式安排。

  六、民航发展基金中央本级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复审后,分别将审核意见报民航局和财政部。民航局在此基础上提出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专员办复审意见,对民航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后下达资金。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由地方机场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50%的1.2倍向民航局申报自主安排项目和资金,民航局原则上按照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50%核定机场自主安排资金,因项目储备不足或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无法安排的额度,由民航局统筹调剂用于其他机场符合规定的项目。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用于中小机场补贴,由民航局根据补贴标准和统计数据直接予以审核。

  七、民航发展基金中央本级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办理。

  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管理,民航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民航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八、民航局应建立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制度,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

  九、国务院对民航发展基金管理另有要求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航局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4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民航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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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