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6]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6
文号:财会函[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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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王芳等为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任期为两年。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王波 黑龙江科技大学财务处处长、教授

  王洁 北京医院总会计师

  王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预算处处长

  王瑜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财务处副处长

  王守军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王晨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务会计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王淑霞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调研员

  王惠平 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王磊磊 公安部警务保障局财务处副处长

  方周文 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四处副处长

  尼燕 河南省人民医院医保办主任、副研究员

  朱丹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华清君 扬州大学财务处处长

  刘用铨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刘麦嘉轩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主管合伙人

  刘瀛弢 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局长、研究员

  孙琳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李玉杰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总会计师、财务资产处处长

  李兆铨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香港浸会大学副校长

  李雄平 云南农业大学财务处副处长

  杨涛 中国铁路总公司财务部直属财务处处长

  杨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杨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

  杨亚军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研究员

  杨松令 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馆长、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杨淑娟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中华区政府及公共事业部主管合伙人

  肖鹏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超平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

  何德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张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庆龙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副主任、教授

  张国清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

  陈平泽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审计处处长

  陈淑梅 教育部财务司预算处调研员

  陈瑞娟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港澳区主管合伙人

  陈燕华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武雷 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副处长

  罗志聪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执行总监

  吴曙明 香港特区政府审计署高级公务员

  赵西卜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赵丽娟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利丰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赵爱萍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会计教研室主任

  胡剑飞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合伙人、党委书记

  钟世桥 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项目监管处处长

  侯彦英 山西省文化厅财务处处长

  姜宏青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徐元元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总会计师、院长助理

  高越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副总工、条件处处长

  容军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经费处处长

  黄学超 水利部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常丽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程薇 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处处长、教授

  焦振华 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鲁航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办公厅[计财部]副主任

  谢建朋 香港西九文化区管理局财务行政总监

  路军伟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蔡永忠 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副主席

  镇杨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潘俊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财政部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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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