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04
文号:税总函[2016]3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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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根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全面自查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阶段性工作,现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税务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认识到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确保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大力宣传税务总局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让所有纳税人知晓每一项清理规范涉税中介的改革措施,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政策。

(二)高效受理信访投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对纳税人投诉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确保纳税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督察内审、纪检监察、巡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全面掌握本单位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检查

(一)再清理涉税中介文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再清理、再规范、再整改。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需提交(供)”“须附送”“可附送”各类鉴证报告等要求的,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擅自添加这方面要求,已自行添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相关文件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并填报《涉税鉴证文件清理统计汇总表》。

(二)再核查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

(三)再核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和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全体税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的就业情况,认真填报《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情况统计表》,确保全覆盖,不得少报漏报,谁漏报,谁担责。

四、进一步狠抓整改问责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通过抽查、复查和暗访等方式,动态掌握所属单位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一)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一是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2014年以来历次自查、抽查工作“回头看”,对核查不彻底的问题要坚决查清楚,对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责;二是对本次全面自查发现的新问题要建立销号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填报《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对问题处理的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对顶风违纪的更要从严从快惩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地税务机关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发现有问题不查、有问题遮掩、有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税务总局将从严从实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各单位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并以正式公文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总局将及时通过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的有效开展,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成果。电子版表格下载路径:“FTP://local/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下载”文件夹下; 电子版表格数据上报路径:“FTP://center/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数据上报”文件夹下,不得将表格类型转换为word文档,不得改变表格内容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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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