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6]2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2
文号:中评协[201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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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培养,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升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方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方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8月12日


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培养,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升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相当业务知识和专业水平、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能够提供综合性高端服务的复合型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经济社会建设和评估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采取选拔的方式确定。

  (一) 选拔范围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优先从中评协资深会员、行业综合排名前百家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清华大学资产评估高级研修班学员等执业会员中,选拔诚实守信、年富力强、潜力较大的人员进行培养。

  (二) 选拔方式

  选拔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地方协会初审、中评协审定的方式,择优确定培养对象。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人左右。

  三、培养模式

  (一) 培养周期

  每批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2年。

  (二) 培养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1.集中培训。依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采取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分析、高层论坛、实地考察等方式,丰富知识结构、深化专业理论、拓展宏观视野,提高培养对象对行业前沿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把握,提升其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

  2.在职学习实践。以在职自学为主,通过建立学习交流平台,组织网络专题论坛等方式,引导培养对象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规定的自学任务。

  3.撰写论文。按照中评协的要求撰写一篇专业论文。

  (三) 培养管理

  中评协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集中培训期间培养对象的档案建立、考勤管理、课程考核、学绩评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应定期将培养对象相关信息提供给中评协。

  中评协负责培养对象在职学习实践和撰写论文期间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了解其学习、工作情况。

  学习期满,中评协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证书。

  (四) 培养经费

  建立中评协、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人才培养经费机制,确保领军人才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四、领军人才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领军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吸纳领军人才进入行业人才库,接受中评协委托担任中评协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中评协专业或专门委员会成员、中评协自律监管检查专家;中评协择优推荐领军人才参加协会组织的科研学术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研究和合作项目、参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担任国际组织职务、参政议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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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