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6]3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6]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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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全年抽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统一部署2015年度企业年报抽查。

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企业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抽查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抽取比例不少于3%。抽查内容为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同时要对抽查企业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示的即时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企业其他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除年报抽查外,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2016年本地区企业公示信息的其他不定向和定向抽查工作,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抽查方案。抽查对象、抽取比例、抽查内容、抽查次数及抽查时间等具体内容由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地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总局、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部署的抽查工作之外,也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辖区内的抽查工作计划,经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三)在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中,本年度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在其他公示信息抽查中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进一步完善抽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抽查效能

(一)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国务院两年内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2016年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中,要加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双随机”实施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双随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抽查工作机制,提高抽查监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的工作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补充。各地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抽查中的实际情况,筛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信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要探索建立专业机构协助检查工作机制,不能用专业机构完全代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检查职责。

(三)逐步推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其他监管抽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各地在制定公示信息抽查方案时,要与其他监管抽查工作一并考虑。公示信息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四)积极探索大数据在抽查重点确定、企业信息核查和网络监测等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公示信息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抽查工作。要将抽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

(二)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抽查工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进一步理顺和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一线监管队伍。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公示信息抽查专项经费,争取将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工作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加强宣传和抽查结果应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要做好抽查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结果的同时,也要及时将抽查结果抄告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四)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并于3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将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计划表(附件1)上报总局。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抽查工作经验,做好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总局。全年抽查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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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