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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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在完成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自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等程序后,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共确定126名拟录取人员进入考察范围(名单见附件)。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考察原则、内容和程序要求,系统内人员由税务总局人事司或所在省税务局对本单位拟录取人员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公示,考察报告须由考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系统内人员的考察内容,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加盖公章。在考察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将不予录取。

请考察单位于8月8日16: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考察报告传真至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邮寄考察报告原件。

联系人: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欧阳晓娴、都源、陈琛,电话:010-63410483(传真)、63543411、63410423。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附件: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考察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秦川

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潘虹

3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杨金亮

4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郭朝晖

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尤笑宇

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王立利

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高健敏

8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霍雨佳

9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郎卉

10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廖超

11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张一培

12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耿铁鹏

13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宋丽

14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孙丹

15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阚道远

16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韩凌宇

17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尹磊

1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杜国彬

1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赵磊

2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陈娟

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孙飞

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李萃

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单伟力

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范辉

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徐国永

2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张华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马晓雯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孙颖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张冠宇

3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于海燕

3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史莹磊

3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吕洪涛

3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李堃

3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杨亮

3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冯敏

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王靖

3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许淼

3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苏俊

3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朱梅琴

4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沈虎

4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葛辉

4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范玲

4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王伟

4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徐小刚

4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何静

4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兰永红

4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王志强

4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徐利君

4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高春

5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莫挺

5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池邦芬

5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叶赟

5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刘佳

5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沈武

5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赵伟

5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李志成

5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曹书涛

5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陈松涛

5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余斌

6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金丹丹

6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李宁

6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李王伟

6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施龙刚

6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伍岳

6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朱光勇

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闫玮

6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刘后奋

6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辛淑婷

6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许红果

7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丁毅

7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徐鑫

7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张建明

7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韩鹏

7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刘栋

7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吴东华

7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刘学友

7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马晓鸣

7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吴洁蕙

7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姜琳

8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涟

8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肖路

8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詹鹏宇

8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罗亚苍

8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孙健

8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谭泽湘

8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刘曦琳

8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陈嘉

8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豆海锋

8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覃木荣

9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李春雨

9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李磊

9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周洪波

9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石媛媛

9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黄桃

9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哈福佳

9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陈孜佳

9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刘付永

98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刘维涛

9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车芳

10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刘强

10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胡燕

10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锁苗

10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王娜

10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赵阳

10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张玮

10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赵强

1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高溢成

10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马媛媛

10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王悦

1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张文锋

1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田芳

11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李传松

11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何伟

1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蒋今朝

1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赖慧慧

11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郑波

1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刘军

1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冯治国

1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杨敏

1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韩永品

121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黄木生

122

北京立信永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春阳

12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高亚军

124

中山大学

宋小宁

125

北京中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肖良林

126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梅伟林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