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42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7
文号:中税协发[2016]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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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今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开始以来,在各地税务协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考试报名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人才培养、储备的需要还有差距。为进一步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会议精神

不久前召开的“2016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会议”和“税务师职业人才培养与财税高校人才教育发展论坛”是加强和推进税务师行业系统建设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今年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税务师职业人才培养与储备做了全面部署。各地税协要深刻领会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税务师资格考试和人才培养对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考试工作上来。当前就是要着力宣传国家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做好2016年度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力,把税务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部署和税务师职业人才培养的要求执行到位,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会议和论坛活动精神落实工作。

二、大力宣传,切实把税务师资格考试项目推广到校园

税务师资格考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着眼于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调整了税务师资格的报名条件,允许并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报考,不仅拓宽了应届大学生就业的渠道,也为税务师行业吸纳人才,推进行业队伍建设提供了条件。为此,各地税协要抓住契机,高度重视并做好税务师资格考试宣传进校园工作,抓住6、7两个月应届大学生毕业择业的时机,结合本地情况和特点,选择3-4所高校作为宣传考试项目的重点,根据《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见2016年税务师考试工作会议材料之二),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广大应届毕业生吸纳到税务师资格考试项目中来。

三、采取措施,把今年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做好做实

各地税协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税务师资格考试宣传进校园和今年的考试报名工作。为此,中税协决定:

1.延长考试报名期限。为满足广大考生报名考试的需求,中税协决定将原定于6月25日截止的考试报名期限延长至7月15日。中税协将即时发布延长考试报名时间的公告。

2.调整考试费补助标准。2016年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考试费补助标准调整为:考试费5万元/年,考试科目费5元/科次,考试合格办证费100元/人。

3.适时通报考试报名工作情况。为支持和配合各地做好报名工作,中税协将分阶段向各地税协通报考试报名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各地更好的了解和掌握考生报名动态,推动工作进程。

4.做好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宣传总结表彰工作。年度考试工作结束后,中税协将对招生宣传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

请各地税协积极行动起来,研究并确认税务师资格考试宣传进校园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排除干扰,倾力工作,切实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切实保证今年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取得新成效。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中税协考试工作部联系。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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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