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9
文号:税总函[2016]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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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考察税务总局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跟踪全部试点行业税负变化,及时发现税负上升的苗头性问题,快速反应、精准施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税务总局决定,建立营改增行业税负跟踪分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跟踪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税负变化情况。按照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划分口径,细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逐户统计销售收入、实现税款、税负增减等数据指标,准确反映各行业的税负变化。

(二)继续跟踪已试点行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掌握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对各个行业的税负影响。

二、分析方法

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工作,采取全面统计和样本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点面结合,互相印证。

全面统计,是指将此次纳入试点的所有纳税人全部纳入统计分析范围,结果用以反映分行业情况和整体情况。

样本调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行业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企业,逐户调查分析,结果用以反映样本企业实际情况,并与全面统计结果互相印证。

三、工作机制

从2016年6月起,每个申报期结束后,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并分析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的变化。统计分析工作由各省税务局分别开展,并报税务总局汇总。

每个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各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报表口径完成统计工作,并报送至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路径:税务总局可控FTP/货物和劳务税司/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年×月。

四、首个申报期前需要完成的准备工作

(一)完成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

为满足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的需要,并保证结果准确,对每个试点纳税人从国民经济行业和征收品目两个维度进行身份界定,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行业和征收品目归属,按照从主的原则确定,确保每一个试点纳税人行业唯一、征收品目唯一。

税务总局统一开发试点纳税人身份标识征管信息系统,5月15日前完成升级。5月31日前,各省国税局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进行逐户核实,并完成系统录入。

(二)完成样本企业选取和培训

按照26个小行业的划分口径,各省国税局从每个行业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中,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兼顾大中小规模,随机选取100户样本企业。如果该行业总户数不足100户,则全部纳入样本企业。所有样本企业均从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中选取,样本企业一旦确定,除注销等特殊情况外不再调整。

每个申报期中,样本企业加报一张数据报表,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同时报送。税务总局统一进行新增数据报表的系统开发,5月28日前完成升级。5月31日前,各省国税局确定样本企业名单,并完成对样本企业新增报表填报口径的培训。

(三)完成税负分析技术实现方案

各省国税局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数据口径和标准,建立营改增基础数据库,税负分析所需数据,按照统一口径和时间从生产系统推送到基础数据库。

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负分析的统计要求,编写全国统一的数据运算脚本,6月10日前下发各地使用。

(四)完成税负分析人员专项培训

6月10日前,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专项培训,详细讲解税负分析的数据口径和信息系统应用方式。

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征管信息系统,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样本企业选取、基础数据库建立和税负分析技术实现方案培训等工作,将另行专题部署。

五、有关要求

(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分析结果关系到今后视行业税负变化及时调整试点过渡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关系到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税务总局各有关司局、各省税务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税负分析各项工作。

(二)真实反映各行业税负的实际情况是税负分析工作的根本,各省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数据口径和取数标准,及时汇总统计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试点行业的运行情况。除人为填报错误,不得对数据作任何干预和调整。

(三)税负分析实行专门小组负责制,各省税务局分管领导对税负分析工作负总责,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信息系统的专门人员组成税负分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税负分析工作,扎扎实实核实好、统计好、报送好每一项数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税负分析工作纳入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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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