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032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3
文号:中税协发[2016]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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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首批税务师入会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方便税务师办理入会手续,本次考试合格人员在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申请证书发放、完善登记信息的同时,可在证书登记后通过报名系统的链接直接申请入会,入会登记信息即为证书登记信息,入会审核材料以办理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准。

二、税务师申请入会后信息自动进入行业管理系统,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会员会籍管理操作在行业管理系统中办理,操作方式不变。

三、新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提供二维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扫描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四、地方税协在办理会员会籍管理手续时如需要纸质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附件中的表格办理。

五、为保证首批税务师及时登记入会,请各地方税协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同时做好会员入会的现场宣传工作。

六、税务师入会后的个人会费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方税协收取。

七、《暂行办法》作为政策调整时期的依据,只适用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进行登记的税务师申请入会及后续各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各项会员会籍管理手续仍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随着行业管理制度的明确,中税协将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对会员会籍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2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做好个人会员管理工作,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会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服务办法》)进行登记并申请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税务师。

第三条 个人会员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按照《登记服务办法》进行执业登记的税务师为执业会员,非执业登记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个人会员会籍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证书登记一个月内,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个人会员信息发生除个人会员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方税协等项目的变更外,按《登记服务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变更,办理后会员信息自动更新。

第七条 个人会员资格证书登记类型发生变更,应通过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会员类型变更申请,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和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完成个人会员类型变更手续。

个人会员类型变更必须符合变更条件,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转所是指个人会员申请在所在地方税协辖区内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

转所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和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转会是指个人会员申请由所在地方税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转入其他地方税协。

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经转出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地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有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的经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入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个人会员办理转所和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与税务师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会员,已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地方税协等部门检查、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信息变更、类型变更、转所和转会可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通过行业管理系统代为申请,并经本人确认。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或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个人会员类型变更、转所和转会申请,确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向地方税协申诉。地方税协收到申诉后,应当向确认人征询原因。确认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说明拒绝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地方税协说明理由,地方税协可以直接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行业管理系统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证》所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损毁或遗失等,可以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变更或补发。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税务师登记入会和《个人会员证》的发放,由中税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税协授权地方税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中税协备案: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资格证书登记被取消或者注销;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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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