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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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将于2016年11月12日至13日举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税服务实务》。

    (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在本年度考试前可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学位)的应届生可以报名考试。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须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官网(www.cctaa.cn)上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ksbm.ecctaa.com网站(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和交费两个环节。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1.报名人员应于2016年5月25日09:00至6月25日18:00(报名系统每天24小时开放),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注册,然后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2寸免冠证件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在校生须提供学生证)等信息。

    非首次报名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报名,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做相应修改。

    2.报名人员在交费前须认真核实报考信息,交费成功后,不得再做修改。

    (二)交费

    1. 每科次考试费¥98元。

    2. 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进入交费环节,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费。交费成功后,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可以修改外,其他信息不能更改。错报、误报责任自负,考试费不予退还。

    3. 交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5日18:00。

    四、考试方式

    五个科目考试均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简称“机考”),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以及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长 : 150分钟/科。

    (二)考试时间:2016年11月12日-13日

    12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

    12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

    12日下午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13日上午9:00—11:30   财务与会计 

    13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

    六、考区设置

    考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以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

    七、考试用书

    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科目的考试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定于6月中旬发行。

    八、准考证打印

    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6年11月4日09:00至11月13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九、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五个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40分。答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简称“考试委”)办公室组织评阅。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认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打印成绩单。

    (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按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分别顺延至2017、2018年度。  

十、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 

    1.截止时间:2016年6月15日18:00。

    2.申请方式:免试申请人员须在报名系统 “免试申请”中如实填写本人与免试条件相符的信息,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免试审核

    免试审核采用网上初审和证书申领现场资格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资格审核为准。现场审核发现材料不实或与申请信息不符的,不予发证,后果自负。

    网上初审截止时间:2016年6月20日18:00。

    十一、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

    十二、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

    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

    (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

    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

    (1)2016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

    联系方式:电话:85228100438,电邮:tihkadm@tihk.org.hk

    (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

    (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

    (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http://ksbm.ecctaa.com)。

    (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

    (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涉税服务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其成绩管理为四年滚动。

    (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三条第一项除外)。

    十四、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

    (四)考试问题咨询方式:

    1.查询报名系统相关栏目信息;

    2.咨询报名系统在线客服;

    3.发送邮件咨询,邮箱:ksbm@cctaa.cn;

    4.拨打热线电话:010-68410487、68451149(工作日9:00—18:00)。

    (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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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