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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 财税[2011]100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按17%计缴,即片即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按技术开计缴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按转让无形资产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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