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9号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财会[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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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1月,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协议》),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支持和规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以下简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服务贸易协议》规定 

《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内容有3项:一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办理审批工作,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便捷进行。 

二、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要求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申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并经其批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加入内地已经取得执业许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一)申请条件。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 

3.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二)申请材料。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法规制度、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1.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担任首席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不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声明书;  

3.由港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港澳的审计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4.载有经营管理决策表决权比例的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 

5.在内地有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附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审核无误的,应当将无需留存的相关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并对申请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护的个人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涉及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的,按照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内地与港澳签署《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或者备案,既严格依法行政,又切实优化服务,保障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二)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章制度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妥善处理与内地合伙人的关系,共同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合伙文化;应当自觉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管,勤勉尽责执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纳税。 

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境外人员接触涉密单位、场所和资料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或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含其财政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来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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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