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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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的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设综合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管理(大企业税收分析方向、自然人税收管理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5个专业,共招收130人,其中税务系统内120人,税务系统外10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综合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专业各招收20人,全部从系统内产生。

  税收分析管理专业共招收50人,其中大企业税收分析方向招收系统内人员25人,系统外人员5人;自然人税收管理方向招收系统内人员20人。

  税收信息化管理专业共招收20人,系统内人员15人,系统外人员5人。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本科学历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英语相当于大学六级以上水平。

  3.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下同)。

  4.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税务系统内正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二)专业条件

  1.税务系统内人员报考条件

  (1)综合管理专业招收副处级以上干部。

  (2)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管理(大企业税收分析方向、自然人税收管理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专业招收正科级以上干部。

  2.系统外人员报考条件

  大型企业主管税务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具有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税收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

  相关解释见《关于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组织推荐名额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各省税务局组织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

  五、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税务系统内人员和系统外人员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的模式。通过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等程序,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考试成绩和综合情况,择优录取。本次选拔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推荐占5%,笔试成绩占35%,面试成绩占35%,业绩评价占25%。税务系统内未获得组织推荐的自荐人员和组织推荐人员一同参加选拔,但无组织推荐分值。税务系统外报考人员无组织推荐分值。

  (一)个人申报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个人申报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内报名人员请于5月10日至5月19日期间,自行登陆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网址为:http://130.9.1.168),点击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飘窗,链接进入“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从报名系统入口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19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税务系统外人员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填写《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申请表发至swrcxb2016@163.com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与税务系统内人员相同。

  本次选拔将以网络报名为唯一报名方式,不接受纸质件报名。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并通报处理。  

 (二)资格审核

  1.系统内人员

  5月20日至23日16:00,各省税务局人事部门和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综合处登录报名系统,对本单位报名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报名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按照《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择优确定并上报本单位组织推荐人选,逾期将关闭初审系统不再受理。

  2.系统外人员

  系统外人员报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进行初审。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终审后,将发布笔试通告。税务系统内报考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系统外报考人员通过报名时使用的个人电子邮箱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并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拟定于6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以笔试通告为准。笔试采取闭卷笔答形式进行。

  考生应于笔试前一天17:00前到指定地点进行准考证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笔试。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笔试的,系统内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或各省税务局,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于笔试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

  笔试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参考人员的组织推荐分数、笔试成绩(卷面分*35%)以及加分项目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对系统内和系统外报考人员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加分项目包括:

  1.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系统内参考人员前25名的优秀自荐人员,加3分。

  2.系统内正处级干部加1.5分,副处级干部加1分。

  (四)面试

  依据组织推荐、笔试成绩、加分项目,按照拟录取名额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分专业进行,主要考察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

  面试拟定于7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以面试通告为准。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面试通告下发后,税务系统内人员通过内网、系统外人员通过报名时使用的个人电子邮箱查询是否进入面试环节。考生须于面试前一天,携带准考证、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考点进行面试注册。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本人,复印件作为业绩评价依据留存。

  (五)业绩评价

  主要考察进入面试人员“过去学过什么,干过什么、干得怎么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业绩评价标准》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根据比例算法评定业绩评价成绩。

  面试人员须从学习经历、工作简历、考核表彰、研究成果、资质证书五方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系统内人员材料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审核盖章,系统外人员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六)审定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组织推荐、笔试成绩、加分项目、面试成绩和业绩评价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130名左右拟培养对象进入考察。

  (七)考察及录取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考察原则、内容和程序的要求,税务系统内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或各省税务局党组对本单位拟录取人员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报告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在考察公示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签字后的考察报告扫描件上传至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税务系统内人员的考察内容,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将考察报告纸质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考察报告扫描件发至报名邮箱。在考察中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将不予录取。

  考察结束后将发布录取通告,系统内考生可内网系统、系统外考生登陆报名时使用的电子邮箱查询录取结果。系统内考生还可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查阅本人选拔各环节具体成绩。

  六、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袁哲、欧阳晓娴、陈琛,电话:010-63410483、63410423。

  E-mail:lingjunrencai@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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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