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还是法制?——无票支出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18-10-08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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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不愿给高速添堵,闲坐无事,就把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掰开了让朋友们看看:这个公告的命门在哪里、长什么样子、如何抓住它。


  问:蓝老师,如果我的支出是真实的,但永远无法取得发票,也没有那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明资料,到底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啊?


  答:在明年扣除,或者后年扣除,你自己看着办,总之不要今年扣除就行了。


  不要吓着了,听我循循诱来。


  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洋洋洒洒两千多字,命门其实就一句:“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这一句来自于其第十六条,赘述如下: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之所以说它是命门,原因是前面繁文缛节、眼花缭乱的凭证规定,归根到底要落到它上面才有痛感。


  你没有发票,税务如何能够知道?


  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能够成为问题,一定是在稽查环节。只有稽查环节,税务才会知道:原来你没有发票啊。


  企业2017年的支出没有发票,在2017年不扣,却在2018年扣除。如果税务稽查发现后,能拿你怎么办?


  税务稽查的核心本职,是证明企业违法。那么,企业此举违反了什么法呢?


  按前面28号公告第16条的规定,没有发票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企业并未在发生年度扣除呀,而是在发生年度之后的年度扣除,所以并未违反28号公告第16条的扣除规定。


  显然,稽查报告无法引用这个公告,来证明企业违反了它。


  告诉大家一个技巧,应对稽查与应对专管员不同,你只要让稽查无法在《决定书》中书面引用文件即可。


  那么,2017年的支出,却在2018年扣除,是不是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字数较多,但可以简化表述为:


  第九条企业的费用支出,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虽然支出应该遵行权责发生制扣除,但条例授权税务总局可以规定不遵行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况。


  这个28号公告第16条,就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其授权的渊源就在于此。它的意思就是:16条所说的情况——无票支出——不遵行权责发生制,“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28号公告第17条不是提到要追溯在发生年度扣吗?


  简单解释一下:28号公告第17条只针对未来“取得发票”的情况,如果一直没有取得发票,第17条根本就适用不了,直接无视它。


  不能因为取得发票后,要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就认为没有取得发票,也要在发生年度扣除。无票,还是得按第16条来。


  所以,对于没有发票的支出,企业选择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扣除,既没有违反2018年第28号公告,也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税务稽查能拿你怎么办呢?


  只要稽查拿你没有办法,谁能拿你有办法?


  《企业所得得法》第8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相关、合理。只要满足这三点,原则上就可以扣除。


  至于在哪一年扣除,结合《条例》第九条以及28号公告第16条的规定,再配合没有发票的事实,结论就出来了:只要不在发生当年,发生后哪年扣除都不违法。


  换句话说


  按这个2018年28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如果有发票,不论当时取得还是未来取得,一律按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年度扣除;


  如果没有发票,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年度扣除,而应在其它年度扣除。


  竟有这种咄咄怪事!不觉得很荒唐吗?


  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与其说这个结论荒唐,毋宁说28号公告这个规定荒唐。尤其是那个拗口表述:“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为什么不敢直接规定:不得扣除?


  2018年28号公告第16条为什么不直接规定:“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非要加一个“在发生年度”来自我设限呢?


  原因是:“不得扣除”,是直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规定,税务总局并没有这个权力。


  税前能否扣除直接决定纳税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规定,这是《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定下的原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注意,不是依照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是法律、法规。


  所以,扣除与否只能由《企业所得得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规定,税务总局无权规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授权。如果有授权,也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违法授权。实际上,法律给其的授权仅涉及“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而不是为能否扣除增设条件。


  所以,就内心很想写,但依然不敢贸然写:“不得税前扣除”。我感受到的是法制的胜利!大家为依法治国鼓掌!


  税务总局只能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授权,限制扣除不能遵行权责发生制,用一句非常接近“不得税前扣除”的话来替代:“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你要是把“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当作“不得税前扣除”来理解,你当然就输惨了。


  这就是命门。


  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大框架下,违反法律的规定,把发票的效力,强行加入到对纳税义务的确认之中,就难免会违反法律;如果不想让文件违法,进行变通规定,就难免会导致出一些非常荒谬的后果。


  因为税法是一个整体,乱敲一个地方,就会在另一个地方出现漏洞。


  面对这种情况,税务稽查想不准扣除,还能怎么办呢?能不能认为,没有发票,支出就不真实?


  有发票,并不能证明开支就真实,同理,没有发票,也不能证明支出就不真实。——这道理非常浅显。


  谁主张、谁举证。稽查阶段,是稽查主张企业扣除违法,所以,支出“不真实”的证据由税务稽查提供。企业实际上无需对支出“真实”提供证据。


  想证明业务真实固然有难度,但想证明业务不真实,也同样不容易。


  当然,如果稽查虽然找不到“不真实”的证据,却主张企业也没有“真实”的证据,后果是什么呢?依法,后果也只能是“核定征收”,当然,核定也需要有合法的依据与方法,总之并不能直接按违法处理调增。


  与核定相比,违法导致的调增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你会发现,2018年28号公告第16条,并没有为企业所得税的以票控税生出法律的根来,扣除中的以票控税,在法律上依然是“黑户”。


  企业所得税以票控制,是企图用程序左右实质,用发票替代法制。


  现实中还真遇到不少会计这样认为:所得税汇算还要按税法来?搞笑。直接按发票来不就行了,我们都是按发票来确认收入,按发票确认扣除,汇算的精华就是找票,难道不是吗?


  这就是为什么假发票、虚开发票满天飞的祸根——以票控税。


  “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只能唬住不明就里的小白,真想正大光明以票控税,法制背景下的合法手段是什么呢?


  应该说服人大修改《企业所得得法》第八条,直接规定:“税前扣除必须具备合法凭证”,或者修改第十条,加一项:“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不得扣除”。


  要发票,还是要法制?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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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