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财会[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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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根据第80号令第三条“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证书印制和填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书印制材料及技术要求

  (一)纸张:采用250克白卡纸,证书尺寸297mmx210mm。

  (二)字体:证书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52P,电化铝平烫硬印字:“许可证书编号”和“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采用14P汉仪中黑简体;正文及“发证机关、年、月、日”采用汉仪楷体简体22P:“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采用汉仪中宋简体13P:“涂改无效”采用汉仪书宋二简12P;无色荧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36P。

  (三)防伪技术

  1.四周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多层纽索线边框,边框四角有手工绘制卷叶花。边框外边缘横宽280mm,纵长193.5mm,内边缘横宽242mm,纵长155mm。

  2.沿边框内圈使用微缩文字防伪,文字内容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汉语拼音大写首字母,即“DLJZXKZS”,文字使用10倍放大镜观察时清晰无断线。

  3.使用四方连续卷草纹制作防伪浮雕底纹,使用专色油墨印刷。

  4.中央设计多层组合团花,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团花横宽104mm,纵长64mm,在证书中央居中放置。

  5.使用无色荧光绿油墨印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下呈现绿色荧光。

  6.使用无色荧光防涂改油墨印刷“涂改无效”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照射下呈现蓝色荧光文字;使用化学溶剂涂抹该位置时,被涂抹处即会出现褐色“涂改无效”字样。

  7.左下方烫印具有防伪功能的全息标签。

  (四)二维码

  证书左下方使用可变式二维码技术,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印制年份、印制批次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编号;第3-6位是证书印制年份;第7-10位是证书印制批次;第11-18位是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如北京市2016年印制第一批第一份证书二维码编码为:112016000100000001.

  每个证书的二维码是该证书的数码识别码,不得重复编号,并在证书印制时一并生成。

  二、关于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16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DLJZ1101022016000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

  三、关于证书的管理要求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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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