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6]2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9
文号:中税协发[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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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近日,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中国税务报“营改增倒计时,税务师在行动”的报道上做出批示:“营改增是全局、全系统的中心工作,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帮助。感谢税务师行业的同志们为此而做的服务工作,请行业协会党委及协会能迅速发一文件,组织和号召更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投身其中增砖添瓦、拾遗补缺,特别是发挥党员税务师的作用,支持税改到位,宣传税改成效。”为落实王军局长的批示,切实做好营改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营改增服务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施行,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涉及的纳税人数量多、时间紧、要求高,搞好营改增服务工作是税务师行业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实际行动。各地税协要认真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关于营改增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军局长的批示,深刻认识做好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借鉴前期营改增试点经验,积极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发挥专业优势,号召党员税务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搞好服务,为全面实施营改增做出贡献。

  二、多措并举做好营改增服务工作

  (一) 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各地税协、税务师事务所要针对四大行业的不同特点,组织营改增政策巡讲服务和咨询团队,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做好政策解读、疑点解答、改革成效等方面的宣传、培训。乐税网开发了“纳税人讲堂产品”,提供平台和切合当前热点的通用营改增视频课程,帮助税务师事务所为各地税务机关提供面向纳税人的互联网培训服务;事务所可以借此协助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讲堂,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培训课程;各地税协可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使用该产品,更好的服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二) 协助做好营改增办税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要在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开发营改增服务产品,协助纳税人落实营改增各项改革措施,包括企业营改增顶层设计、增值税建账建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销项发票开具和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申报纳税等。

  (三) 协助开展营改增税负测算。根据国务院关于营改增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做好营改增实施后税负变化和测算工作,调研政策落实的疑点和难点,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并适时与有关税务机关沟通、协调,服务企业解决营改增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及时反映营改增服务信息

  各地税协要组织税务师事务所收集、汇总企业实施营改增中的问题和成效,及时向中税协和当地税务机关反映;各地开展营改增服务工作的阶段性情况,请于4月30日前报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电话:010-68413988转8307/8310

  传真:010-68413741

  邮箱:ywdc@cctaa.cn

  乐税网联系人:董坚18600040500

  邮箱:dongjian@dcits.com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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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