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税总发[2016]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行税务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让税收执法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地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按要求公开税务部门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强化税务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变更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三)推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税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畅通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列席会议、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搭建税企互动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税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四)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

  (五)推进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公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税收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鼓励运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善于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

  (六)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以及税收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和结果的公开。要推进政策执行公开,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强化政策落实。对政策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三、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 

  (七)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加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宣传,强化对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务的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积极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全面实现全国发票一站式查验服务。定期公示双定户定额,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将纳税人的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九)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四、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十)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事宜,促进征纳合作。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事项,方便纳税人查询。公开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以及申请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便于纳税人寻求税收法律救济。公布纳税人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纳税人监督渠道。

  (十一)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重点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公开纳税服务事项统一办理标准,深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推动纳税服务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

  五、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十三)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和人员信息。

  (十四)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税务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公开,具体包括采购制度、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六、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流程,充实人员力量,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十六)抓好教育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全国税务系统要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力争利用3年时间,将税务系统内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十八)强化考评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加大分值权重。借助第三方,对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