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24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2
文号:财税[201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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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现将开展2016年度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快报工作的调查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区、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样原则,在本省(区、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各省(区、市)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样方法,并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备案。在确定抽样方法时,应统筹考虑本地区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三)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省(区、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的规定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自然日内上报财政部税政司。

  四、组织实施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快报调查工作,包括:指导、督促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时完成调查工作;汇总、分析调查数据;加强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区、市)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分析工作;年度终了后,开展总结和表彰工作等。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快报调查工作等。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快报调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指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应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对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税政司。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快报调查工作作为财政税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经费支持。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并将快报调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鼓励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财 政 部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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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