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2
文号:税总办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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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贯彻落实

  《通知》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征收单位,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做好内部培训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通过税务网站、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办税服务场所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让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同时,要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基层征收单位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在《通知》实施前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执行口径以及办理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法。

  三、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秩序不乱

  各地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基层征收单位的力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场所的人流变化情况,对申报窗口等候人员较多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疏导,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确保办税服务场所秩序不乱。要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修改征管系统,保障正常运行

  各地要按照落实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迅速组织人力,加班加点尽快调整相关税种的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满足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受理、税票开具、档案管理、信息交换、数据统计等工作需要。《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及征管信息系统调整业务需求详见附件1。政策实施后尚未完成征管信息系统调整更新的地区,要耐心细致地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采用人工等其他方式先受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办结时间。

  五、加强部门协作,及时沟通信息

  各地要加强与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办法。要研究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产权登记部门间协作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方式,通过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让纳税人少跑路、少等候。

  六、加强情况反馈,做好效应分析

  各地要密切关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的变化情况、办税服务场所情况和有关舆情,做好政策效应的分析,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报告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劳务税司)。信息报送的频率和时间为2月22日至24日,按日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日下班后报送当天的相关信息;2月25日至3月底,按旬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旬结束后次日报送;3月以后,按月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月结束后次日报送。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具体报送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详见附件2《房地产交易数据报送要求》。

  各地要确定一名处级联系人负责向税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及上传下达相关事项。联系人的名单于2月19 日19点前报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税务总局联系人: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一处常新,办公电话010-63417771;周良才,办公电话010-63417762;传真电话:010-63417760。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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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