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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持卡人使用单(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购买方企业在实际以购物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以购卡时的预付卡与消费明细一并作为费用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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