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19]103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2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09
文号:财预函[201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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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调整国家“财政年度”调研论证前期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客观指出了我国现行历年制预算年度与预算管理存在不完全匹配的问题,并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产生的影响做出了分析,所提建议很有针对性。

  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我部曾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讨论预算年度事宜,最终从修法成本和修法难度考虑没有作出调整,仍沿用原法第十条规定的历年制。当时的主要考虑有:一是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会造成财政数据与国民经济计划和统计数据的期间不一致,给财政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带来一定的困难,预算编制需要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故需要做大量的数据转换工作,甚至还可能要建立两套数据统计体系,会增加成本和降低效率。二是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会导致与企业会计年度的不协调。目前,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无论是实行历年制还是跨年制,与企业会计年度都基本保持一致,这是由于政府预算在运行过程中,必然要与企业发生各种联系,尤其是企业盈利的计量与所得税等税种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保持预算年度与企业会计年度的一致性,对于企业管理和政府预算管理都是有利的。三是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等税收法律均采用公历年度,预算法如对预算年度调整,则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等也需作相应调整,立法准备和实施准备较为复杂,适应成本较高,调整难度较大。四是根据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在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的同时还要审查和批准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只能在预算年度终了才能确定,仅仅改变预算年度仍存在不衔接的问题。

  为保障预算年度开始后至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前的政府机构运转、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预算法第五十四条通过进一步规定预算批准前各级政府的支出行为,明确了可先行安排支出的事项范围,既保障了政府支出需求,也规范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了预算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各级人大批准各级政府预算后,各级财政部门均按照法定时限下达部门预算,基本没有影响年度预算的执行。

  您在建议中提出,对我国财政年度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调整的必要性等进行宏观、综合和全面的调研、论证,提出制度性安排和系统性措施,启动调整我国财政年度调研论证前期工作,实行跨年制的财政年度,这些建议很有针对性、建设性,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年度不匹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对您提出的“人大会召开时间提前至每年的12月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而且全国人大还需要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两高报告,两会召开时间也属于我国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治惯例,需要审慎的从更高层面进行考量和决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09


财政部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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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