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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实务中部分税局认为根据出让合同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都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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