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746 根据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