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65 国税函[2007]350号: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