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31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8
文号:财税[201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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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税收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好税收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肩负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定“两个维护”、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充分运用好税收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财政系统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广泛动员宣传,认真落实支持脱贫攻坚各项税收政策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内容丰富,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其他税种。既有鼓励扶贫捐赠、支持金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等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又有促进“三农”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普适性的税收政策(见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强对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讲解。加强对财政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政策内容,加强与税务部门衔接,努力提高帮助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效果,收集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要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积极研究拟订针对性强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和落实措施,提出管用好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查评估,确保税收政策切实发挥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通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确保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评估,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方式,对税收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的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有关重大情况要报财政部。


财政部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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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