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所得?
发文时间:2020-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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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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