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8]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税总函[2018]4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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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税务系统认真提炼和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各级税务机关上下联动,创新形式,积极开展各种践行中国税务精神主题活动,凝聚了广大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的引领意义,越是改革关口、重要时刻,越要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做到“四个服从”,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深入开展活动,认真践行中国税务精神,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为机构改革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思想政治保证,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密切联系实际,扎实开展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要求,注重精神引领、凝心聚力,不断赋予“中国税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

(一) 全面加强宣传解读。坚持上下联动,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解读,迅速兴起践行中国税务精神的热潮。结合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实施要求,采取撰写文章、编辑出版图书、创作文艺作品等方式,对中国税务精神进行解读阐释和艺术呈现。各级税务报刊杂志和税务党建网页要设置专栏,及时解读中国税务精神,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二) 组织深入学习研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通过专题研讨、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在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中国税务精神主题学习讨论,切实增强对中国税务精神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把中国税务精神学习教育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编印中国税务精神学习读本,把中国税务精神作为新入职税务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党校和各级税务培训机构要将中国税务精神作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培训大纲和培训板块。

(三) 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面向基层,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中国好税官和机构改革期间先进典型评选等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精神引领、示范带动作用。要以税务博物馆、税务文化展厅等平台,展示模范人物先进事迹,讲好税务干部奋斗故事。组织开展老一辈税务干部口述税收故事讲座,展示中国税制发展变革历程。税务总局将适时组建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先进事迹和机构改革期间先进典型巡讲团,赴各地宣讲。

(四) 开展主题践行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活动与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助力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主题党课、征文、书画摄影展、微视频传播、演讲辩论等活动,自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组织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主题党课展示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择优报送两节主题党课课程(党课讲稿及课件),税务总局将在税务党建网页集中展示。广泛动员和组织税务干部深入边远贫穷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开展税情调研和纳税服务等主题践行活动,增进对中国税务精神的认同。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活动实效

(一) 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活动,加强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牢牢掌握活动方向、形式、标准,有序开展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勇于担当作为,服务改革大局,打好改革攻坚战,切实发挥指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二) 坚持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落实机构改革任务,统筹推进,把握活动节奏、注重实效,把活动融入日常,形成一批学习和实践成果,使践行中国税务精神既影响广大税务干部行为,又触及思想灵魂。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活动顺利开展。

(三) 认真总结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发现、挖掘和总结活动中基层单位、基层税务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绩效考评和信息报送,及时将相关典型材料报送税务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振广大税务干部精气神,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激发税务干部在机构改革期间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促成税务干部人人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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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