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发[2018]37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广电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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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自2016年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办了两届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艺术表现力的优秀作品,形成传播税收正能量的宣传品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为进一步宣传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凝聚共识、引导舆论的作用,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三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升税收公益广告设计创作水平,推出一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二、宣传主题

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突出六个方面内容:

改革开放40周年税收成就。展示改革开放40年来税收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反映税收在重振国民经济、促进对外开放、保障国计民生、健全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内容成效,展现改革后新税务机构主动作为,强征管优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做法。体现税务干部拥护改革、投身改革的政治觉悟和不忘初心、忠诚担当、砥砺奋进、无私奉献的改革精神,彰显改革中涌现出的攻坚克难、不计个人得失的先进人物事迹。

税收服务营商环境。展现税务部门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体现纳税人的获得感。

国际税收发展。展现税务部门在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的新气象、新作为,反映税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一体化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税收服务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际合作共建共享共赢,聚焦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新成就。

税务先进典型人物。歌颂新时代税务风采,弘扬“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新时代税务精神,特别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管理服务、毕生奉献税收事业的为民情怀;反映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退留转过程中,税务干部接受考验、服从安排的奉献精神;展现在扶贫攻坚战中,税务干部心系群众、冲锋在前、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良好风貌。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表现税务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成效;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展示税收政策发布、解读、回应的新进展,以及青少年税法普及教育的新成果;弘扬宪法精神,阐述宪法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的新作为。

三、活动时间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2018年8月-2018年11月;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评选及研讨交流:2018年12月-2019年3月;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2019年4月-2019年12月。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主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省、市、县税务局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

(二)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二)作品形式:

1.成品类:即拍摄制作完成的成品,分广播、电视、动漫三种形式。作品时长原则不超过1分钟。

税务系统以省局为单位报送成品作品,其中广播类、电视类、动漫类成品作品,各省税务系统参赛数量原则上每类不超过6部。各地可以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2.创意类:即创意剧本,分广播、电视、动漫、微电影四种形式,数量不限。

(三)报名方式:

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创意剧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报名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A座,1201室。

邮编:100089

组委会邮箱:xczx@vip.163.com

联系人(收件人):刘子丰

联系电话:13811061914

活动组委会联系电话:010-58814458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任洁,孙琦,联系电话:010-63417551,传真:010-6341759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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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