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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印花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购房时缴纳的印花税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即未计入房屋原值,因此,不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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