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22
文号:财会[2018]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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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测绘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测绘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测绘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测绘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4)“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备用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备用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5)“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6)“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7)“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8)“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账在基建“并账”时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项”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应交税费(如应交的教育费附加)、长期应付款(如存入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保证金)、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其他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7)“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其中,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了借入款项的应付未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存”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余额内容。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7)“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及成本费用类

  (1)“拨入专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科目。转账时,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如果原账的“拨入专款”科目有余额,应当将原账的“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拨给本单位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将原账的“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拨给下属单位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

  (2)“拨出专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出专款”科目。转账时,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如果原账的“拨出专款”科目有余额,应当将原账的“拨出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使用拨入专款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将原账的“拨出专款”科目余额中属于使用本单位自有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3)“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如果原账的“专款支出”科目有余额,应当将原账的“专款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4)“经营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经营成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经营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加工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除了“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经营成本”以外的其他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测绘事业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测绘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无形资产

  测绘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应当分期摊销的累计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测绘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按其与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调整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测绘事业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测绘事业单位对原账中尚未核销、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对尚未核销、已经一次全部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按照原入账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测绘事业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其中属于结转资金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余额中属于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专款结存”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和经营产品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未设置“专款结存”科目的测绘事业单位,原账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有余额的,还应当按照原账“拨入专款”科目余额中拨给本单位的部分减去“专款支出”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加上专款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专款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专款资金尚未计入专款支出(如购买的库存材料、测绘项目成本和经营产品中支付的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库存材料”、“已完测绘项目”、“经营产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的金额。对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划分出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对外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付货币资金取得的金额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支付货币资金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借入款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借入款项”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7)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8)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经营成本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经营成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已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的金额。按照已支付资金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0)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预算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测绘事业单位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四)“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五)“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测绘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测绘事业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测绘事业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制作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测绘事业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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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