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22
文号:财会[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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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地勘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地勘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备用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备用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备用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的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5)“器材采购”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器材采购”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器材采购”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6)“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材料”、“管材”、“管材摊销”、“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地质成果”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品”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7)“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委托加工器材”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器材”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8)“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9)“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地勘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该科目余额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冲销后,年末无余额。

  (10)“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1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13)“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的地勘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4)“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递延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5)“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16)“内部往来”科目

  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属于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17)“限额存款”科目

  由于原账的“限额存款”科目已经不再使用,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地勘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节余与收益分配转入的奖金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减去分配转入奖金后的差额,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发放职工工资等的地勘单位,参照上述“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转账处理,进行“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余额的转账。

  (4)“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6)“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属于其他应交税费(如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7)“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地勘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长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在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了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0)“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住房周转金”科目。转账时,如果房产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不需要和房管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如果房产还未处理完毕,需要和房管部门进行资金清算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地勘单位在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了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中属于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国家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国家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国家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地勘单位将上级单位拨付的资金、实物资产等计入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地勘单位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该科目余额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冲销后,年末无余额。

  (3)“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地勘发展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公益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5)“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节余”、“收益”科目

  由于原账的“节余”、“收益”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地勘拨款与支出类

  (1)“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5.成本类

  (1)“地勘生产”、“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

  转账时,地勘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地勘生产”、“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2)“间接费用”科目

  由于原账的“间接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6.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地勘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地勘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预计负债

  地勘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地勘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地勘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2.调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原账中未设置“累计摊销”科目的地勘单位,对尚未核销、已经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按照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地勘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计算出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金额,并对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转金额进行收付实现制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分析、计算、调整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计算出属于本级政府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地勘工作拨款”、“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专项应付款”等科目余额进行分析,计算出属于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金额,并进行收付实现制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加上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分析、计算、调整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按照原账“公益金”科目余额,加上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中分配转入的奖金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经营结余的金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地勘单位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地勘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地勘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地勘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地勘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地勘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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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