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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 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 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也就是按次不超过 300-500,按月不超过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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