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8]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国办发[2018]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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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能源局、林草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能源局 林草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进口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自由贸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稳定出口的同时,主动扩大进口,促进国内供给体系质量提升,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实现优进优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创新发展环境,以制度、模式、业态、服务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以扩大进口增强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动力。

  二是坚持进口出口并重。在稳定出口国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进口对提升消费、调整结构、发展经济、扩大开放的重要作用,推动进口与出口平衡发展。

  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发展。坚持内外需协调、内外贸结合,推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援助互动协同发展,遵循市场化原则,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

  四是坚持互利共赢战略。将扩大进口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紧密结合,增加自相关国家和地区进口,扩大利益融合,共同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

  二、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

  (三) 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消费升级和供给提质需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完善免税店政策,扩大免税品进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积极发展服务贸易。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促进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增加有助于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结合国内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进口重点领域,充分发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作用,支持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零部件进口,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优化鼓励进口的成套设备检验模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增加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配合国内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结构调整总体布局,适度增加国内紧缺农产品和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议定书,推动重要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七) 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作为重点开拓的进口来源地,加强战略对接,适度增加适应国内消费升级需求的特色优质产品进口,扩大贸易规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继续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定不移支持全球贸易自由化。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谈判,加快建设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积极扩大进口。加大促贸援助力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落实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及服务优惠安排。继续落实有关给予同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继续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优惠措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

  (十) 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经营,努力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打造成为世界各国展示国家发展成就、开展国际贸易的开放型合作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公共产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志性工程。(商务部牵头负责)

  (十一) 持续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完善外商投资相关管理体制,优化境内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进一步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 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效互动。加快推进签订高水平的投资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农林业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带动相关产品进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加快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具体方案,统筹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加快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积极推进维修、研发设计、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

  (十四) 大力培育进口促进平台。充分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区域,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服务创新,培育形成一批进口贸易特色明显、贸易便利化措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 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加快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海关预裁定制度,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动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 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进一步规范进口非关税措施,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加强进口行政审批取消或下放后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对企业减税降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 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扩大进口工作,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抓紧制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政策落实。商务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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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