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建筑业财税处理的关键——双轨制处理
发文时间:2020-07-15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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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由于特殊的经营行为,导致其财税处理和其他行业企业完全不同,如果不能从业务角度理解,财务人员将始终无法吃透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的关键要点。下面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我的个人看法。


一、建筑企业配比的独特特点

财税的最重要原则就是配比原则,所谓配比当然是有多重含义,但最重要的财税配比当属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五者的配比关系,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这种配比是以时间为单位实现,这个时间周期就是一个自然年度,我们称之为“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

但建筑业的配比首先是项目配比,每一个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实现配比,只有到了项目最终完成这个配比关系才最终尘埃落定。但问题是项目一年是做不完的,这就导致了项目配比和年度配比在时间上的错位,类似的情况在房地产项目中也依然出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能不能找到时间配比和项目配比的结合点?建筑项目中有一个重要的指标解决了这个问题——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由于项目每一年的完工进度同当年度收入和成本配比是正相关的,因此如果能够计算出当年的完工进度就可以找到当年度的配比关系,尽管不是完全准确,最后项目完结的年度只需要调整即可。

房地产项目由于无法找到类似完工进度这样的配比指标,只能等待最后项目完工实现配比,过程中没有办法配比,因此税务机关的解决方案就是预征税款,最终再实现清算。(这样的说法对于所得税并不准确,但本质上的确就是预征的处理)

image.png

二、建筑企业项目运营中的的双轨是什么?

建筑企业项目运营从财税角度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双规特点:

第一条轨就是成本发生的轨。伴随着项目工程推进,项目成本持续发生,进入核算体系;

成本这条轨延伸下去就可以计算出完工进度,按照成本法累计发生成本占项目预计总成本比例就是进度,然后再依据完工进度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确认的总收入。公式如下:

完工进度=累计总成本/预计项目总成本

当期收入=项目预计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

这两个公式适用于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说在建筑企业中,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同所得税确认收入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按照完工进度推算出来。

第二条轨就是工程结算的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定期同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实施阶段性结算,并根据结算情况收取工程价款,实现资金流入。

结算这条轨延伸下去就是增值税的缴纳和发票的开具,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建筑服务发生且收到款项(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已到也视同收到款项)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因此建筑企业应在收到工程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情况,因为在别的行业,资金流同会计和所得税收入基本上是完全匹配,而在施工企业,资金流同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不一定完全匹配,因此增值税并不是伴随主营业务收入而是伴随工程结算,这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就表现得非常明显。

如果将建筑业的双轨特点汇总就可以形成下面这张图:

image.png

总结:

1、建筑企业的配比是项目配比和年度配比同时共存,年度配比是以完工进度为核心关键点测算而来;

2、建筑企业的运营出现双规特点,成本轨决定了完工进度,进而决定了会计与所得税的年度收入与成本结转;结算轨决定了工程款的资金流入,进而决定了增值税的缴纳和发票的开具;

3、大多数企业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基本保持一致,但建筑企业基本是不一致的。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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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